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

綜援申請資格宜適度放寬

現時在香港申請綜援,必須居港至少7年,以及在提出申請前要連續居港至少1年,而該年離港不可超過56天。這項規定本來主要是針對新移民。然而,隨著經濟衰退,有些原本在香港以外工作的香港人失業回流,申領綜援被拒。雖然社會福利署可以行駛酌情權,但這些受影響的人士認定有關規定違反《基本法》,於是計劃進行司法覆核。筆者認為,政府為綜援申請人士設定一定的資格和門檻是合情合理的,確保有關資源不會被輕易濫用,故此反對一刀切移除有關限制。然而,筆者認為綜援申請資格可以考慮稍為放寬,在避免新來港人士濫用的同時,亦對長期離港工作的香港人之影響減到最低。

社會福利署表示,他們會對未符合有關規定但有真正困難人士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,而於去年便有共1,502名申請人獲豁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。社署亦有清晰的內部指引判斷應否行使酌情權,考慮因素包括儲蓄、在港親友網絡、是否擁有物業和曾否出現資產轉移等,盡量確保真是有需要的申請者能夠獲得援助。筆者認為這項措施已經算是大致足夠,並且合乎人道的原則。

針對綜援申請資格,雖然筆者認為可以適度放寬,不過「居港至少7年」的規定應予以保留,避免有新來港人士未有嘗試自食其力便「攤大手板」向政府索取福利。至於「連續居港至少1年,而該年離港不可超過56天」,筆者則建議由作出申請前便計算,改為批出申請後才開始計算。假如能夠作出這樣的安排,那批長期離港工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,只要確保自己在未來一年留在香港,當局便可以批出綜援予他們。假如他們違反有關規定,當局才有權追討回已發放的綜援金。這樣的改動較現時的規定更合乎情理,同時仍然可以避免有人領取綜援後離開香港一段長時間,加上這同時亦使需要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的情況大幅減少,也間接減輕社署的工作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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